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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时间:2018/3/12 17:50:00  来源:

 一、认定机构

市级和区(县)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国、地税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二、认定权限

经市级或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区(县)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二)接受本级非营利组织提出的免税资格复审;

(三)负责取消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下级工作监督和检查。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2.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

3.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435号)

五、申请条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复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数据)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六、工作程序

(一)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1.申请时限和受理机关

市级认定机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一次认定。当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次年的31日~31日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如:申请2016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的受理时间为201731日~331日。以此类推。

2.报送资料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须填报《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    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换取三证合一即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五证合一即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只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5)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以前年度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报送申请前年度的,当年度设立的报送当年度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以及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的计算情况。以前年度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报送申请前会计年度的,当年度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报送当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报告书)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无需参加年度检查的非营利组织不需报送; 

8)申请单位对工作人员年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的说明书。

9)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审核程序

市财政局应在受理月份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非营利组织申请资料完整性审核,并转送市国税局。

市国税局对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辖的,应先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再由市国税局提出审核意见。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非属国税管辖的,由市国税局直接提出审核意见。市国税局应于接到非营利组织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转送市地税局。

市地税局按照上述国税部门工作流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系统审核工作,并转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地税局转来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和联合发文的制发工作。

4.复审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二)区(县)级认定工作由区(县)级认定工作小组参照制定。

七、查询方式和咨询电话

经市级或区(县)级认定机构认定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名单,认定机构按认定权限予以公布。

通过市级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将在每年5月底前获得认定小组成员单位联合颁发的文件,并在认定机构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宜有疑问的,可致电汕头市财政局(88179763)、汕头市国税局(123661)、汕头市地税局(123662)咨询。 

八、表格和资料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4〕35号)

 

《汕头市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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