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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建立全市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5/8/2 0:00:00  来源:
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和全省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市第十次党代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重视培育发展基层社会组织,着力推动建立以镇(街道)级为主的具有我市特色的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努力形成促进基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现结合汕头实际,制订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建设,是城乡群众生活类等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和载体,有助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基层民主和政治建设,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需要,对于推动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形成统筹协调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更好地培育公民社会,创建幸福和谐社区具有十分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围绕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创新,通过积极整合公共资源优势,广开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建设渠道,大力推动以镇(街道)为指导、以社区为依托的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建设,并将其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更好地服务全市发展的大局。
 
 三、功能界定
  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主要是能够为社区公益慈善服务组织在办公、活动、培训等方面给予便利的公共平台。通过利用社区(村居)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广场、社区(村居)服务站、公办学校、老年人活动中心、善堂等公共资源,为基层社会组织提供活动场地、办公设施、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支持,扶助基层慈善会、福利会、老年人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义工协会、志愿者协会、书画社、合唱团、老年人体育协会、老年人服务站、青少年文化体育培训教育等基层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具体提供以下三个领域的服务:
 
 (一)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向基层社会组织提供基本活动场所,有条件可提供办公设施、公共接待区、会议室、培训室、小型图书馆、网络等办公活动场所及办公设备。
  (二)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向进入孵化器的公益组织免费提供社会组织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帮助基层社会组织向实现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方向发展。
  (三)提供能力建设服务。孵化器根据实际,邀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人员,开设相关的培训课程,帮助进入孵化器的公益社会组织制订发展计划,搭建管理体系架构,促进其发展。
 
 四、方法途径
  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建设,一般采用镇(街道)、村(社区)公共设施资源,培育发展各类基层社会组织,为社会管理、社会民生、社会稳定服务。具体方法途径是:
  
一是依托公共资源优势,引导建立镇(街道)社会组织培育中心。各镇(街道)要广开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利用闲置的校舍、厂房和社区用房(资源)等场所进行改造、整修,作为社会组织孵化器的场地。发动社会力量,建立“镇(街道)社会组织培育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社会组织孵化器”,搭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孵化平台,为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成长提供便利。
  
二是依托村(社区)服务中心,引导建立村(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借鉴濠江区玉新街道背岗社区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活动中心已孵化慈善会等6个社会组织的经验,依托现有的村(社区)服务中心(站)、整合社工站、卫生站、文化站和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构筑社会组织服务平台,成立基层社会组织服务活动中心(站),为村(社区)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活动场所等方面的服务,促进村(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
 
 三是依托优质社会组织,引导培育发展相关的基层社会组织。借鉴汕头存心慈善会在自身做大做强的基础上,培育发展成立了存心义工协会、存心特殊教育学校、存心敬老院、存心文武学校、存心工疗站等公益慈善组织的成功经验。引导各区县、镇(街道)、村(社区)已经具备一定资质、规模和较大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如慈善会、善堂福利会、善堂、老年人协会等基层公益慈善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发展义工社(协会)、志愿者(社)协会、老年人服务中心等基层公益慈善社会组织。
  
五、建设标准
  各镇(街道)、村(社区)都要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器建设,有条件的镇(街道)、村(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器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建设。
  (一)有条件的镇(街道)可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发动本土乡贤、企业出资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培育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服务平台。
  (二)孵化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建立比较规范的“引进-孵化-评估-出壳”的工作流程。
   
  (三)孵化器应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并能协调提供社会组织孵化的场地。
  (四)孵化器管理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应具有一定的社会组织工作能力和知识。
  (五)孵化器为入孵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建设工作,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建设,确保社会组织工作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要为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建设发展提供专项资金,并纳入区县年度财政预算。各区县民政局要成立镇(街道)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建设指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建设的具体事务,扎实推进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建设。要制订出台培育发展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配套措施,对社会组织孵化器的建设、运作提供工作指引和全程跟进,帮助经过孵化器孵化的社会组织进行注册登记,成功“出壳”。同时要加强与区县、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密切配合,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形成多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建设综合支持与管理体系。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形成建立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的整体合力。积极探索政府引导、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基层社会组织孵化机制。对社区需要、有发展潜力的社区社会组织,在办公活动场所、公共设施、人员培训、业务职能、项目运行、制度建设、注册登记等方面提供服务与扶持。对新建的社区社会组织要切实帮助解决创建初期的困难,促进自我发展水平的提升。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鼓励和发动所在社区的企事业单位、乡贤和热心人士,出资出力。同时,积极引导个人出资及由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源,与镇(街道)、村(社区)联办或独资兴办社区教育、文体、法律、卫生和社会福利等社区公益慈善社会组织,不断提高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化程度。
  
(三)落实政策,促进发展。要认真研究制订基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委托事务和获取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办法,主动探索政府向社区社会组织外包或购买服务的实现途径,在更高更广的层面上加强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合作。积极试行将政府对社区服务直接投入方式转变为对社区社会组织奖励性、委托性、补贴性或购买性的投入方式,重点扶持为社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组织以及慈善类、公益性社区社会组织。要制订完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职称评定等制度措施,为社会组织队伍建设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选树典型,示范引导。要注重培养和发现典型,对诚信守法、自律严格、作用突出、社会认可的社区社会组织要予以褒扬和奖励,树立一批优秀典型,以点带面,使社区社会组织学有榜样、赶有方向,发挥典型社区社会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宣传栏等媒介和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大力宣传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和典型社区社会组织的经验做法,使政府部门、社会群众充分认识社区社会组织对于完善社区自治、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作用,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形成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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